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执29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华城楼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志顺。
委托代理人:龚良晴,系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三都水族自治县公安局,住所地: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街道文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负责人:宋剑涛。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深圳国际仲裁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的(2020)深国仲裁1257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三都水族自治县公安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等文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三都水族自治县公安局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三都水族自治县公安局银行存款28691790.54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0042126.69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人民币7840874.71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人民币5227249.81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人民币3920437.35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律师费258000;本案仲裁费277007元,执行费96627元。
二、如被执行人三都水族自治县公安局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作永
审 判 员 周 刚
审 判 员 李 鸿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武文峰
书 记 员 潘相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