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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西部彩虹文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巿平安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慧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胜军、利慧晶,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海西部彩虹文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彩虹公司)因与上诉人深圳市慧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视通科技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2017)青0221民初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在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青海省<海东地区出租车GPS-LED顶灯广告项目>转让合同》中慧视通科技公司以150万元,将其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海东地区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分公司分别签订的《联通合作合同》、《电信合作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与义务转让给西部彩虹公司,但一审法院对慧视通科技公司转让时是否征得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海东地区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分公司的同意,其是否脱离《联通合作合同》、《电信合作合同》未审查认定。第二,一审判决以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审理本案,但本案中转移的基础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慧视通科技公司是将其全部还是部分债权债务转移及具体转移的权利义务和相关移交手续的事实一审法院未审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2017)青0221
上诉人青海西部彩虹文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深圳市慧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9020元分别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