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3民初22131号
原告:深圳市慧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鸿昌广场1801-18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71XXXX58。
法定代表人:汪人泽。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思,该司销售经理。
被告:**汽车租赁(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京基技术开发区小窑湾国际商务区42号路西侧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MA0QXXXX8C。
法定代表人:付强。
被告:**汽车租赁(大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望街39号14-A-14(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4MA0PXXXX4F。
负责人:赵龙。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慧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深圳市慧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 宏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