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蓝海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制造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15民初2395号 原告:四川某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 法定代表人:兰某某。 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 原告四川某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某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某某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