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202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蓉台大道南段66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四川红新途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蓉台大道南段66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四川红新途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5民初3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一审法院向***送达了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通知***于收到通知书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626元,***收到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或者申请诉讼费用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睿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