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5执42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蓉台大道66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男,1974年0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5民初27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01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中本院经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11月2日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时,申请执行人建议将案件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199481.00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新尚欠申请人四川***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199481.00元。
二、终结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5民初27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宏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