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3民初4344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立锋,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加文,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力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宵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93096852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杭州力川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可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9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429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