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811民初6354号
原告:山东瑞诚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75539995G,住所地:济宁经济开发区马集工业园瑞诚路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士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审旗勇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MA0MWK3L7A,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六区赛罕路北乌审街西侧(勇泰办公楼10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瑞诚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乌审旗勇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告乌审旗勇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7617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瑞诚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请求法院冻结被告乌审旗勇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7617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申请。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