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829执60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电气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甘肃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东**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甘肃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9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山东**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甘肃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山东**电气有限公司人民币251272.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甘肃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自动履行251272.5元,其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9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自动履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 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