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诚电气有限公司

广东阿尔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山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深南法西民初字第209号
原告广东阿尔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研发一路一号B栋7楼,组织机构代码:74122124-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商务主管。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市场区域经理。
被告山***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县马集工业园**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7553999-5。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2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广东阿尔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阿尔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4元,减半收取为202元,保全费423.21元,共计625.21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