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29民初4211号
原告:山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县马集工业园**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7553999--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士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延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锦界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677921899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东**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延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山东**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