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民初635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经济开发区马集工业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75539995G。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长安(特别授权),山东士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勇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嘎鲁图镇六区赛罕路北乌审街西侧(勇泰办公楼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MA0MWK3L7A。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山东**电气有限公司与***勇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冻结了被申请***勇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2020)鲁0811民初6354号案件已经调解结案。2020年7月27日,申请人山东**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法院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勇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对被申请人***勇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