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4执11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路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3年10月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新疆路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0104民初37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71643.01元,已执行到位42445元,未执行到位29198.0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2月20日、3月20日、3月2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名下无证券、对外投资等登记信息。
2021年3月29日,申请执行人新疆路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新疆路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疆路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提交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11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