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路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路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801执保4324号 申请人:新疆路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关于申请人新疆路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财保254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新疆路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被申请人***的财产信息,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66,589.8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66,589.88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   二 〇 二 一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书记员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