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301民初9711号
原告:新疆路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屯河北路新天地商务港13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营负责人。
被告:***,男,198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原告新疆路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新疆路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路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路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计1165元,由原告新疆路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