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2301民初692号
原告:新疆路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屯河北路新天地商务港13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原告新疆路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新疆路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路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