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路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路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2801民初62号 原告:新疆路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 原告新疆路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新疆路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路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路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2.37元(已减半收取),由新疆路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