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2801民初62号
原告:新疆路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
原告新疆路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新疆路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路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路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2.37元(已减半收取),由新疆路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