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921民初5250号
原告:***,男,1977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侯某,董事长。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原告***诉被告山西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8日立案。2025年12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尹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