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晋02执119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同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大同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同仲裁字第126裁决书于2024年3月1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大同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大同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大同某公司在有关单位存款、收益1312202.34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叶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