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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山西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1221民初1338号 原告:刘某某,男,1978年9月21日生,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代理人:***,辽宁盛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山西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4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山西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8月19日以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此系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山西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7元(以票据为准),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于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