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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305民初158号 原告:淄博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方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方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4月26日生,汉族,居民,现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系公司职工。 原告淄博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原告淄博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99元,减半收取5499.5元,由原告淄博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