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82财保4462号
申请人:南京某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曲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某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南京某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某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南京某某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对被申请人浙江某某公司的存款或债权26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南京某某公司以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某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浙江某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26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1845元,由南京某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