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众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众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三门峡金逸影城有限公司、北京钻石星空影院文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豫1202民初3734号 原告(反诉被告):南京众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御道街113号01幢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250006624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三门峡金逸影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和平路嘉亿城市广场A区商场第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2MA3XCTT6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反诉第三人):北京钻石星空影院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丙12号1号楼9层1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CN8E0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南京众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达装饰公司)与被告三门峡金逸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逸影城公司)、被告北京钻石星空影院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钻石星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后,被告金逸影城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合并进行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众达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金逸影城公司、被告(反诉第三人)钻石星空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众达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198222.16元及利息637558.34元(利息自2018年12月1日起,以4198222.1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8月10日)。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金逸影城公司于2018年8月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担三门峡金逸影城装修工程项目施工,约定合同包干总价为6366909.18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施工,双方对施工过程中的新增项目已签字确认,最终工程造价为8018367.67元。2018年11月30日,涉案工程项目通过了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至今。随后原告向被告金逸影城公司提交了工程造价结算书等相关结算资料,但是被告金逸影城公司在支付3820145.51元工程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却拒不支付剩余款项4198222.16元。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金逸影城公司理应对其严重违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并赔偿原告因被告违约行为产生的经济损失。同时,被告钻石星空公司系金逸影城公司的唯一股东,因该股东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依法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 被告金逸影城公司辩称,1.原告主张的工程款4198222.16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根据原告与被告金逸影城签订施工合同中第四条载明涉案工程合同包干含税总价为6366909.18元。通用条款第29.3款约定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更改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原告就涉案工程的报价远超于合同约定包干总价,且原告所书弱电智能工程等增项工程均不属于被告订约时同意发包给原告的工程范围,原告在未取得被告的知悉且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增项属于恶意增项,被告当然无义务对不属于合同约定发包范围内的工程支付任何价款。根据合同第一部分第四条约定,合同签订前需对设计图纸进行会审,对图纸问题闭口,施工中的图纸问题而增加的工程量不予调整。涉案工程交付时,经被告以及监理方共同对工程量核对,原告对涉案工程存在部分工程未完成施工情况,相应工程款应当予以相应核减,原告提供的结算材料《三门峡金逸影城装修工程结算汇总表》第6项合同减少75998.92元同时可以印证该观点。所以,被告认为原告请求支付4198222.16元工程款缺乏事实及合同依据。2.原告主张自2018年12月1日支付利息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工程因原告方迟延交付合法有效工程价款结算资料导致工程价款未予以结算,原告系工程未予以完成结算的主要过错方。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每次付款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等额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不予支付款项,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施工人自行承担。根据《民法典》第526条规定,本案中因原告未履行先履行合同义务,被告金逸影城公司作为后履行义务履行一方无支付工程款的合同义务。原告诉请的工程款利息也自无事实和法律的请求权基础。3.连带责任属于严苛的法律责任形式,被告钻石星空公司首先并非原告与被告金逸影城公司之间所签订的施工合同的缔约方,且合同履行过程中均由被告金逸影城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存在原告所述存在所谓的财产混同情形。原告请求被告钻石星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采纳。 被告钻石星空公司辩称意见同被告金逸影城公司。 反诉原告金逸影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反诉人众达装饰公司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暂计1362517.67元(以工程总价款6366909.18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二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金逸影城公司与众达装饰公司签订的《三门峡金逸影城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众达装饰公司承包三门峡金逸影城装修工程,施工工期共计80个日历日。上述施工合同第一部分第二条约定,需要满足验收要求的工程必须在2018年9月20日前完工,且合同约定工期已综合考虑节假日、天气变化、停水停电、农忙、工程量增加、涉及变更等除政府拆除行为之外的不确定因素对工期造成影响的硬性工期,但是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被反诉人存在严重工期延误情形,根据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2条约定,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给发包方造成直接及间接损失由承包方全额承担,并且每延误一天承担工程总价千分之二的违约金。故提起反诉。 反诉被告众达装饰公司辩称,我公司已经按照合同依法履行了合同义务。我公司是在7月中旬进场。之后,因为金逸影城公司原消防不合格导致停工从而工期延期且增加施工项目,也导致我方增加了相应的工程量,并产生大量签单。 反诉第三人钻石星空公司陈述称,金逸影城公司与众达装饰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与钻石星空公司无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金逸影城公司(发包人)与众达装饰公司(承包人)签订《三门峡金逸影城装修工程施工合同》1份,协议书部分主要约定内容如下:一、工程名称为三门峡金逸影城装修工程,地点位于三门峡市湖滨区××路××广场××层。二、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7月1日(具体以发包方关于进场时间的书面通知为准),计划完工日期:2018年9月2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80天(开工时间以甲方书而通知为准),其中需满足验收要求的工程必须在2018年9月20日前完成。该工期已综合考虑了节假日、天气变化、停水停电、农忙、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等除政府行为以外的不确定因素对工期造成的影响。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装饰施工验收规范并满足甲方的质量验标准(五星级)。四、合同价款和支付。第1款约定合同包干含税总价6366909.18元整。注:本合同为总价包干合同,包括完成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以内(范围取大值,比如图纸无清单有,按清单;图纸有清单无,按图纸)的所有工作内容。除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或材料、做法调整等引起的签证以外,合同价不作任何调整。第四条第7款至第9款约定“7.影城开业后,承包方按合同后附件2的要求递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发包方在收到完整的结算资料60天内(接收资料日期以结算资料移交清单上成本审计部签收的时间为准),安排审计部门审定,结算价审定双方签字确认后10日内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结算款的95%需在竣工验收后1年内审计并全部支付完毕(剩余的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根据后续保修协议,分期无息返还)。8.工程质量保修金,无质量问题影城开业满1年无质量问题无息返还质保金的50%,影城开业满2年无质量问题无息返还质保金的50%(以双方协商描述)。9.每次付款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等额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保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准确。否则,甲方不予支付款项,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三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方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项目经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4.2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项目经理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第八条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1施工中发包方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方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方按照项目经理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9.2施工中承包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方的直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承包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项目经理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项目经理同意采用承包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方承包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0.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1.确定变更价款。31.1承包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项目经理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建设方相关工程审计人员确认后执行。31.2承包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项目经理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1.3项目经理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31.4项目经理不同意承包方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5项目经理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6因承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第九条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方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2发包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方修改后提请发包方验收的日期。32.5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32.7因特殊原因,发包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方不得使用。发包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33.竣工结算。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与竣工结算报告数额相等的工程建设发票。具体竣工结算款项按照双方签订的《工程合作备忘录》中的结算方式由发包方结算给承包方。33.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未能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方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应当交付;发包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承担保管责任。33.4发包方承包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4.质量保修34.1承包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议施工单位予以完善):(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第十条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发包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方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赔偿承包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方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2关于承包人违约。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第(5)项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即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二条第2款载明承包方项目经理为***、项目生产经理为***。第三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第2款为工期延误。2.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为合同签订后方案改变,大面积修改设计,造成工程停工窝工,其停工面按施工人数统计,超过50%(含50%)以上;非承包人原因,现场一天停电8小时以上。以上情况均需要经发包方书面确认。2.2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给发包方造成的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由承包方全额承担,并且每延期一天承担工程总价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延期超过30天的,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给发包方造成的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第六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本工程为总价包干,除设计变更和签证单外,合同执行期间各项政策性调整均不作调整。第十一条其他。6.补充条款。合同约定以外的新增项目,在工程结算后并经发包方书面确认予以付款。新增工程项目部分总价超过合同总价的20%付款方式需另行书面商议结算方式,新增部分工程款的余下5%作为新增工程量质量保证金与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同期支付给承包方。 上述协议由金逸影城公司在发包方处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姓名章,由众达装饰公司在承包人处加盖公章由法定代表人***加盖姓名章。 众达装饰公司作为投标单位,其提交投标文件载明投标总价为6366909.18元。包含装饰部分4609006.15元、电气工程1248871.59元、给排水工程226222.15元、通风空调工程113159.19元、补充部分169650.10元。 2018年11月30日,三门峡金逸影城装修工程项目经施工单位众达装饰公司、监理单位北京中广电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四方在《工程竣工验收书》上加盖公章。该工程竣工验收书载明合同造价为6396690.58元,竣工验收日期为2018年11月30日。金逸影城公司对该工程竣工验收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其质证称实际竣工时间为2019年1月10日。经询问,众达装饰公司称该《工程竣工验收书》中载明的金额6396690.58元系被告方单方计算所得,众达装饰公司认为和合同约定价款差距不大,未提出异议。 2019年11月20日,结算资料交接清单载明提供资料有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全套竣工图、开工报告、竣工报告、隐蔽验收记录、图纸会审会议纪要、涉及变更签证单、现场签证核量单、建设工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建设单位供应材料清单表。在竣工报告处备注缺少分部分项验收报告(单位工程、单项工程),图纸会审会议纪要处备注需设计院确认过往会议纪要;设计变更签证单处备注需设计院确认。该清单交付单位众达装饰公司处由***签名,接收单位金逸影城公司处由***签字。金逸影城公司认为该证据系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 2020年11月20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签署《三门峡现场工程量核对情况说明》1份,分别由建设单位***签字,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字。众达装饰公司称***系钻石星空公司执行董事,直接参与本案项目。金逸影城公司对该情况说明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众达装饰公司交付工程存在部分未施工情况,双方对工程量存在巨大争议的情况下做出并核对的,现场施工量汇总和施工图不符的情况,说明众达装饰公司存在未施工完成的情况,且施工中存在不属于约定的范围。 众达装饰公司提交其单方制作的《三门峡金逸影城装修工程结算汇总表》及《工程造价结算书》各1份,该汇总表载明工程结算总款为8018367.67元,包含原合同部分6366909.18元、装饰签证变更551772.32元、电气签证180721.73元、1号至9号电影厅电声系统279086.34元、弱电智能715877.03元、合同内减少75998.92元。金逸影城公司认为该证据系众达装饰公司单方制作,对真实性不予认可。 金逸影城公众号显示该影城于2019年1月20日已开始排片,正式投入使用。 2018年8月8日,金逸影城公司通过银行转款方式支付1273381.84元;2018年9月17日,金逸影城公司通过银行转款方式支付1273381.16元;2018年11月16日,金逸影城公司通过银行转款方式支付200000元;2019年1月28日,金逸影城公司通过银行转款方式支付1073382.51元,共计3820145.51元。众达装饰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开具价税金额分别为546763元、1000000元、1000000元、1000000元、1000000元、273382.51元的增值税发票各1份,上述价税金额为4820145.51元。金逸影城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 审理中,钻石星空公司对众达装饰公司证据质证称,我公司不是施工合同缔约方和履行方,对合同履行情况和施工情况不清楚,无法确定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金逸影城公司提交:1.《南京众达抵扣款明细》1份,载明:放映夹层踢脚线维修(自行维修);大堂休息区饰面维修2500元(含在其他合同里);LED台阶灯厂家到场维修费1249元;8号厅插座并联维修1200元;卫生间加装6个检修门1800元;卫生间人造石面漏水维修1000元(含在其他合同里);东区走廊维修67平方米,按每平方米34.56元,为2315.5元;大堂鹅卵石造型修补1500元;菲瑞两侧砖墙维修5600元。合计17164.5元。该明细由***签字,并注明“金额属实,从决算款中扣除”。证明目的:众达装饰公司因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后期产生大量维修项目,经确认应扣除17164.5元。2.工程照片46页,证明目的:众达装饰公司施工存在多处质量问题。众达装饰公司对该两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称该费用系修补费用,为了让金逸影城公司尽快履行支付义务,其自愿承担该部分费用,而不是认可施工存在质量问题。3.监理方***和金逸影城公司负责人***微信聊天记录1页;***和众达装饰公司项目经理***聊天记录1页,证明目的:众达装饰公司的结算材料未经监理负责人真实签字,其未提供真实有效的结算材料。众达装饰公司对聊天记录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4.《三门峡金逸影城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三门峡金逸影城有限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三门峡金逸影城有限公司2021年1-8月度审计报告》各1份,证明目的:金逸影城公司与钻石星空公司不存在财务混同。众达装饰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该审计报告不能证明两公司不存在财产混同。5.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证明书1份,载明申请验收日起为2019年1月10日,实际验收日期为2019年4月10日,工程内容包含合同内全部工程及新增工程内容。乙方单位处加盖众达装饰公司项目部专用章。众达装饰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不认可证明目的,称该证据系众达装饰公司施工完毕后,多次催要为果,金逸影城公司让其重新提交的,并不是真正验收时间。 审理中,关于本案工程项目的工期是否存在延误,双方存在争议。金逸影城公司称,合同约定的工期为80天,该约定是硬性约定。2018年7月5日是正式开工日期,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该工程于2019年1月10日完工,工期逾期为105天。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三条第2.2款约定,因施工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按照每日千分之二赔偿损失。众达装饰公司称,我公司于2018年7月中旬进入施工现场,因为甲方没消防备案,被消防机关责令暂停,大约为20天左右。此外,后期工程量增加,至少达到原工程量的三分之一,将近200万元,导致众达装饰公司最终于2018年11月中旬完工。 本院认为,众达装饰公司与金逸影城公司之间签订的《三门峡金逸影城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各方理应依约恪守。众达装饰公司按约进行相应的施工,金逸影城公司应按约支付工程款。 关于本案涉案工程的工程款。2018年11月30日,由施工单位众达装饰公司、建设单位金逸影城公司、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形成《工程竣工验收书》1份,由四方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之后,该工程已经于2019年1月20日投入实际使用。对本案涉案工程项目已于2018年11月30日完成竣工验收,本院予以认可。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合同价款为包干价,金额为6366909.18元。关于工程减项。金逸影城公司并未提交施工合同范围内减项的相关证据,众达装饰公司自认施工合同范围内发生减项金额合计为75998.92元,本院认可该部分费用应在合同总价中予以扣减。关于维修费用,金逸影城公司提交《南京众达抵扣款明细》载明应扣减维修费用总金额为17164.5元,众达装饰公司自愿承担,本院予以认可,应在合同总价中予以扣减。 关于工程增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签署《三门峡现场工程量核对情况说明》可以证明本案工程项目确实存在施工合同外的大量增项和原合同内的部分变动,且已经过三方签证确认。金逸影城公司称增项工程未经其公司同意认可,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案项目工程存在增项属于客观事实,但增项部分双方并未结算。金逸影城公司对众达装饰公司所主张增量部分的工程款不予认可,双方对此争议较大。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就南京众达装饰公司的工程增项部分主张,其有权另行提起诉讼。 综上,在合同价款6366909.18元基础上,扣除减项金额75998.92元、维修费用17164.5元、金逸影城公司已付工程款3820145.51元。金逸影城公司在合同价款内仍应支付众达装饰公司2453600.25元,众达装饰公司的该部分诉讼请求,事实清楚,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金逸影城公司辩称众达装饰公司应先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其付款义务为后履行义务。根据本案证据,众达装饰公司开具发票金额已经超过了金逸影城公司付款金额,在承包方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后,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或时间向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发包方开具发票,但后者并未及时按照约定支付相应款项,此种情形下,继续开具发票则可能造成更大的税款损失。故 本院认为众达装饰公司不予开具发票的行为并非违约,而是行使不安抗辩权。故对该辩称,本院不予采纳。但是,当金逸影城公司后续履行支付相应工程款义务时,众达装饰公司应及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关于利息。利息应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付,涉案工程于2018年11月30日竣工验收。故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应自2018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关于本案项目工程的工期。根据《三门峡现场工程量核对情况说明》载明的内容,施工合同外存在一定的增项工程,参照建工行业的一般交易习惯,势必会增加一定的工期。根据双方签订施工合同中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第三条第13.1款约定,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在经过项目经理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三条第2.2款约定,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给发包方造成的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由承包方全额承担,并且每延期一天承担工程总价千分之二的违约金。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中双方的陈述,众达装饰公司延长工期有开工时间延后、工程增项等合理原因。金逸影城公司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工期延长系因施工方众达装饰公司导致的,故其主张众达装饰公司按照日千分之二承担工期延长期间的违约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钻石星空公司是否应当就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金逸影城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法人股东,在债权人与股东的利益平衡时,应当对股东课以更重的注意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独立的事实,确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在其未完成举证证明责任的情况下,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从举证情况看,金逸影城公司提交审计报告,虽然反映金逸影城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但是无法证明金逸影城公司与钻石星空公司之间财产是否相互独立,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因此,在钻石星空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钻石星空公司应当对金逸影城供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众达装饰公司该主张,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三门峡金逸影城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京众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453600.2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18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北京钻石星空影院文化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南京众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三门峡金逸影城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5490元,减半收取2274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南京众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045元,由被告三门峡金逸影城有限公司、北京钻石星空影院文化有限公司负担187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530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反诉原告三门峡金逸影城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