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联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泉州丰泽海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湖南华联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503执12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泉州丰泽海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六灌路中***大厦**7A,组织机构代码5673458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华联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沿江北路**,组织机构代码0771896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丰泽海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华联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消费令和失信惩戒决定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本金1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未执行到位。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征求其意见,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且未提出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