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7民初31843号
原告:上海伊美某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徐某,男,1985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
被告:上海某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
法定代表人:陆某,负责人。
原告上海伊美某合作社与被告上海某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伊美某合作社于202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伊美某合作社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伊美某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伊美某合作社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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