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晋0110执198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远通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锦纶街道迎宾东街255号远通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西红盛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晋源镇黄冶村。
法定代表人:董某,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西远通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红盛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晋0110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西红盛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西远通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山西红盛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红盛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510175.6元及违约金,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红盛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相关合法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山西红盛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相应等值财产。
四、本案执行费17502元由被执行人山西红盛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