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晋0525执519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远通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泽州县高都镇泊村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2019)晋0525民初8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6日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泽州县高都镇泊村村村民委员会支付欠款本息395037.76元、税费15002.175元、诉讼费2400元、保全费1810元,共计434398.9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20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被执行人泽州县高都镇泊村村村民委员会针对利息部分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2020)晋0525执异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异议人泽州县高都镇泊村村村民委员会所提异议成立,撤销对被执行人逾期付款利息395037.76元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放弃复议,被执行人主动将欠款本金、诉讼费、保全费、税费共计39361.18元交至本院,申请执行人亦领取此款,执行费49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晋0525民初51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