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03民初371号
原告: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安区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智能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智能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2025年4月3日,原告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80元,减半收取2190元,由原告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