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8执2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1年7月26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2月30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被执行人:广西华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平市机关招待所(**)。
法定代表人:谢露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杰立,男,1969年1月15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华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杰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广西华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受理的一破产案件分配有案款等待发放。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华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杰立于2020年11月1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桂08执277号案件的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卢 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展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