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财保176号
申请人:常州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兴隆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994511C。
法定代表人:陆才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钱涛,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渊,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欣盛半导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潞横路2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MW8Y52Q。
法定代表人:蔡水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常州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欣盛半导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州欣盛半导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78万元。2021年10月27日,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欣盛半导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420元,由申请人常州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刘 蕾
审判员 丁 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恽妍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