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欣盛半导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财保17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常州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兴隆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994511C。
法定代表人:陆才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钱涛,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渊,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欣盛半导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潞横路2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MW8Y52Q。
法定代表人:蔡水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常州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欣盛半导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2021)苏04财保17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常州欣盛半导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11月23日,常州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本院解除对常州欣盛半导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2021年11月23日,常州仲裁委员会也向本院递交了《解除财产保全的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常州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本院解除对被申请人常州欣盛半导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常州欣盛半导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刘 蕾
审判员 刘晓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恽妍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