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国瑞达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2民初5918号
原告:常州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兴隆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994511C。
法定代表人:陆才兴,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睿,安徽京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国瑞达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经济开发区红旗河北侧、庄子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35520079XI。
法定代表人:方伯友,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国瑞达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州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文良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闫 旭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