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857常州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华耀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民终28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兴隆北路。
法定代表人:陆才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建南,江苏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华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东洲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常州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华耀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492民初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8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州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华耀建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常州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州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604元,减半收取4302元,由上诉人常州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杨迪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冯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