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广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宝捷冲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92民初2104号
申请人:常州宝捷冲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东方东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广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经济开发区潞城镇韩区村富民路6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常州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兴隆北路。
法定代表人:陆才兴。
申请人常州宝捷冲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广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广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葛峰
人民陪审员沈中才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