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92民初196号
申请人:常州华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东洲村。
法定代表人:顾建栋。
被申请人:常州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兴隆北路。
法定代表人:陆才兴。
申请人常州华耀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马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