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24民初3431号
原告:新昌县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南明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昌县杰创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澄潭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XXX。
原告新昌县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昌县杰创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新昌县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昌县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新昌县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