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83民初5267号
原告:嵊州市登亿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兴盛街66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昌县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南明街道西镇南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嵊州市登亿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昌县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嵊州市登亿物资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嵊州市登亿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