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24民初605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昌县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南明街道西镇南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昌县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立案进行诉前调解,案号为(2023)浙0624民诉前调5169号。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12月8日作出了(2023)浙0624民诉前调5169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并已执行。因调解无果,本院于2024年2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位于新昌县澄潭街道中财工业园(二期)建设项目由被告施工承建,原告为被告建设过程中提供塘渣、砂石子、砖等建筑原材料。2022年11月7日,被告与原告就上述材料款进行结算,金额为674671元。原告经核实被告欠付金额为100000元,故变更诉请。2024年3月8日,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3920元,合计诉讼费用507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