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县恒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会宁县恒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4民终8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进军,男,汉族,生于1971年7月6日,住靖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69年5月10日,住靖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会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会宁县恒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会宁县长征北路聚渊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常福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兰裕英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住所白银市白银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进军因与被上诉人***、会宁县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会宁靖远县人民法院(2017)甘0422民初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在于雇员由雇主选任,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主管理和监督。结合本案现有证据,一审认定*进军与***之间系雇佣关系,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会宁县人民法院(2017)甘0422民初8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会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进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6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