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市铜梁区金龙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51民初6242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8年8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铜梁区金龙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营盘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84241223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碧泉街道沿河东路南段198号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203905141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善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铜梁区金龙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9.69元,减半收取计1454.8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