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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与莫某某,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20民初7881号 原告:曹某,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善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莫某某,男,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公司总经理。 原告曹某与被告莫某某、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曹某于202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莫某某、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撤回对被告莫某某、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08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