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与莫某某,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20民初7881号
原告:曹某,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善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莫某某,男,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公司总经理。
原告曹某与被告莫某某、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曹某于202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莫某某、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撤回对被告莫某某、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08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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