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8民初75号
原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16011310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1号楼B座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8355296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016元,减半收取66008元,由原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