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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92民初11918号 原告:王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某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鲍某,执行董事。 原告王某与被告某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王某于2025年6月12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