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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3知民初316号 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双方之间纠纷已解决,现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且不愿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白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