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剧汇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4民初3278号
原告:上海华剧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425弄212号2楼324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华路19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海看网络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8567号广电中心大楼六楼。
法定代表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袭开收,****(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州区长江路179号B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单位员工。
原告上海华剧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海看网络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华剧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华剧汇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剧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海华剧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鹏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