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981执13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1月8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东台市。
被执行人:常州市口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溧阳市。
被执行人:***,男,1982年1月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男,1961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东台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常州市口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的(2020)苏09民终1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常州市口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90029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2054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