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口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常州市口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981执13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1月8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东台市。 被执行人:常州市口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溧阳市。 被执行人:***,男,1982年1月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男,1961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东台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常州市口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的(2020)苏09民终1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常州市口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90029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2054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