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口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常州市口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民初5413号
原告:***,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益宏,东台市四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州市口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常州市钟楼区西林街道朱夏墅村委会周家塘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溧阳市。
被告:唐友来,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吴兴东,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原告***与被告常州市口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唐友来、吴兴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海燕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金 磊
书 记 员 周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