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民初6982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炳华,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口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怀德南路77号42幢7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唐友来,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吴兴东,男,196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第三人:张云,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溧阳市。
原告***与被告常州市口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唐友来、吴兴东、第三人张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于志丽
审 判 员  吴海燕
人民陪审员  陈 艳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 助理  王 艳
书 记 员  仇秋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