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汾西电子科技(山西)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卓达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山西汾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栾民初字第916号 原告:河北卓达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栾城区冶河镇程上村东西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西汾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卓达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卓达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卓达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卓达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