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0203执1135号
青岛风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海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鲁0203民初5452号民事判决书以及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鲁02民终1326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青岛风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海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经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期间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可执行的财产人民币1631285.47(含执行费18672元)。故被执行人山东海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将(2022)鲁0203民初5452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22)鲁02民终1326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至此申请人申请的事项本院全部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